(2002年2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、海关总署令第20号公布)
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橡胶进口管理,建立公平、公正、透明的进口配额管理体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
国对外贸易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国家根据对外承诺和工、农业生产及市场需求情况,确定天然橡胶年度进口量。
第三条 进口天然橡胶实行全口径管理,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外,所有贸易方式下进口的天然橡
胶均需纳入配额管理。
第四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国家计委”)实行统一管理。天然橡胶进
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负责管理。
国家计委委托各地的授权机构负责配额分配并发放(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》。授权机构名单见附件一。
第五条 《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》分为A类、B类两种。一般贸易、易货贸易、边境小额贸易、援助及捐
赠等方式(以下简称一般贸易)进口需办理《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(A类)》(见附件二);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需办
理《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(B类)》(见附件三)。保税仓库、保税区、出口加工区进口不实行配额管理,由海关
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。
第六条 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1日。国家计委于申请前1个月在《中国经济
导报》、《国际商报》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(http://www.cei.gov.cn/)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网站
(http://www.sdpc.gov.cn/)、外经贸部政府网站(http://www.moftec.gov.cn)上公布天然橡胶下一年度进口
配额总量及申请的具体条件。
第七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(以下简称“授权机构”)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企业提出的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
额申请。
第八条 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,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。凡不符合公布的具体条件
的申请,授权机构有权不予受理。
第九条 授权机构在每年12月1日前,以《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》(格式见附件四)的形式将下一
年度A类配额分配量通知到最终用户。
第十条 A类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、生产或加工能力进行分配。
第十一条 通过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申请者,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》提出申请。
第十二条 天然橡胶年度进口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,《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》在公历年度内有
效。
第十三条 最终用户凭“天然橡胶进口配额安排通知书”及签订的进口合同到授权机构办理《天然橡胶
进口配额证(A类)》;加工贸易企业凭《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》到授权机构领取《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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